“下班顺路买个菜出现意外伤害”算工伤?
发布日期:2015-04-21浏览:1628
这几天陆陆续续的有人问我,“下班买个菜受伤都是工伤吗?那是不是以后我们人力资源的工作会越来越大。”其实不然,这样理解是对新出台规定错误的解读。
我们先简单看个例子:曾经有HR问我:我们公司九点上班,员工的办公地点在五层,八点四十五员工在上楼的时候不小心踩空了,滑下楼,请问是不是工伤?同样,如果下午五点下班,在五点一刻,员工在下楼时候不小心把脚崴了,算不算工伤?我想很大部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工伤,因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“合理”认定工伤范畴。那到底是不是呢?我们还是结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款来看: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那么不难发现在上下班途中能被认定为工伤,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1、在环境方面:上下班途中。
2、在责任方面: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。(这个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的,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、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)。
3、在伤害方面,一定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。而这三个条件,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工伤。
在2014年9月1日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,倍受关注的是“在上下班途中”。因为该《规定》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“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”等问题,使得“上下班途中”的定义更为具体,认定更为有实操性。但在该规定公布之后,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到这点,而忽略了“在上下班途中”认定后面认定为工伤的后两个上述条件。
所以,简言之,即使在实践中当事人能被认定是在“在上下班途中”,但其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”,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。
所以,我之前举的例子,不属于工伤,虽然可以满足“上下班途中”,但是并不是交通事故。
综上所述,在新《规定》出台之后,大家在纷纷议论热点焦点的同时,也需要正确解读法律法规,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。
我们先简单看个例子:曾经有HR问我:我们公司九点上班,员工的办公地点在五层,八点四十五员工在上楼的时候不小心踩空了,滑下楼,请问是不是工伤?同样,如果下午五点下班,在五点一刻,员工在下楼时候不小心把脚崴了,算不算工伤?我想很大部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工伤,因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“合理”认定工伤范畴。那到底是不是呢?我们还是结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款来看: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那么不难发现在上下班途中能被认定为工伤,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1、在环境方面:上下班途中。
2、在责任方面: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。(这个“非本人主要责任”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的,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、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)。
3、在伤害方面,一定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。而这三个条件,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工伤。
在2014年9月1日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中,倍受关注的是“在上下班途中”。因为该《规定》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“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”等问题,使得“上下班途中”的定义更为具体,认定更为有实操性。但在该规定公布之后,大部分人都只注意到这点,而忽略了“在上下班途中”认定后面认定为工伤的后两个上述条件。
所以,简言之,即使在实践中当事人能被认定是在“在上下班途中”,但其发生意外伤害不属于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”,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。
所以,我之前举的例子,不属于工伤,虽然可以满足“上下班途中”,但是并不是交通事故。
综上所述,在新《规定》出台之后,大家在纷纷议论热点焦点的同时,也需要正确解读法律法规,这样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。